什么是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裝修、空氣質量、公共用品用具、空調系統的消毒情況綜合評價稱為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為什么要做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 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3) 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4)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5)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6)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執法部門檢查的主要內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2) 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 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 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 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7) 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8)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9)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10)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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