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意義】
1) 符合法律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 源頭控制職業病----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法律法規要求】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
3) 根據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關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編寫時機】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之后,委托有關機構或者用人單位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主要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應采取的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降噪、減振、防輻射等防護設施的設備選型、設置場所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內容進行設計;另外還包括與之相關的防控措施,如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輔助衛生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等的設計方案,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進行預算,最后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預期效果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