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效果評價意義】
1) 符合法律規定----可能產生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2) 源頭控制職業病----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
(七)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
(八)職業健康監護狀況分析、評價;
(九)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評價;
(十)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評價;
(十一)職業病危害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
(十二)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建議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和驗收工作,并形成評審和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與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控制效果評價時機】
項目試運行階段